二00二年六月,圣大保罗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提出“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圣大保罗及图”商标复审的申请。商评委认为圣大保罗申请的商标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构成了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近似商标,因此对圣大保罗的主张不予支持。圣大保罗为此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圣大保罗认为,“SANTA BARBARA POLO&RACQUET CLUB圣大保罗及图”商标是由中文、英文以及图形三部分组成的组合商标,而“BEBERLY HILLS POLO CLUB及图”只是由英文和图形两部分构成。且其图形部分虽然也是一名骑手骑马挥杆的造型,但和圣大保罗商标图形的方向完全相反。因此,在呼叫、含义及外观效果三方面双方区别明显并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