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
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第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白擦税鬃病辈⑽匆颉敖猛鳌敝ǖ玫骄勒,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敖猛鳌钡慕峁抵适且粤硪恢植还媪饲耙恢植还。因此,修正第76条确有必要。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靶陆环ā痹谕晟菩腥擞牖嫡饬椒皆鹑蔚耐,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也许这更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加以体现。(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