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第15条规定:“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碧蹩钪兄还娑ㄆ笠敌敕瞎ど痰羌亲既胄蕴跫,不再规定“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性条款。这被学界看成打破垄断经营的实践。
范英认为:“民营资本被准入,但生存状态很不好。民政部门通过限制渠道来变相制约民营企业的发展,给自己的企业让路,这依然是垄断。这也是《条例》修订草案令人失望的地方,这里面没有提出打破垄断的体制,没有提民政部门坚决退出殡葬业经营,没有提有民政部门参与的国有殡葬企业必须进行改制。这个关键问题不提,垄断就不能根除,价格等其他问题都无从谈起!
部门立法能否跳出部门利益
“事实上,对于当前我国殡葬行业出现的七大困惑,《条例》修订案都涉及到了,提到了改进的意思,但距离我们期望的立法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因为缺乏可操作性。根本问题没解决,谈控制殡葬价格、加强管理就是空谈了。修订案的效果不理想,归根到底是立法方式的原因!狈队⑺。
范英说的“七大困惑”,是广东省社会学会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报告中归纳的殡葬业现状。他向本报记者详细讲述了所谓“七大困惑”。
他说:“第一个困惑是观念守旧。旧的观念认为,殡葬业属于国家的福利事业,应该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但纵观古今中外,殡葬业从没有由政府包办。事实上,殡葬业属于公共服务产业,而不是公共福利事业。如果将殡葬业看成福利事业,那么老百姓花费高昂的丧葬费用,没有享受到福利!
第二个困惑是体制弊端。殡葬企业被作为纯粹的福利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独自掌控。殡葬业在国外发达国家被分成两个内容,一个是公共服务部分,因此强调卫生、伦理等社会责任;另一个是产业部分,因此允许竞争。范英举例说,美国的殡葬产业创造的产值相当高,仅次于人们熟悉的“麦当劳”。
第三个困惑是管理落后!短趵沸薅┌钢刑乇鹎康饕凹忧抗芾怼,但这流于形式。当前民政部门自己控制的公营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高,民营资本即使进入行业也占不了主角,“自己管理自己”显得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个困惑是经营垄断,《条例》修订草案有相关内容,但没有彻底杜绝垄断的实质性表示。
第五个困惑是百姓意见最集中的价格失控。范英说:“殡的部分,价格由物价部门控制,问题还不显著,但葬的部分,价格畸高。修订草案中提到‘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这和修改前的情况一样,原则性的规定,还是无法有效控制价格!
第六个困惑是宣传偏差。范英认为在这点上,修订草案甚至比1997年《条例》有所退步。他说:“在宣教效果上,《条例》长期以来没有将环保性的树葬(指将故者骨灰埋入指定树林,以树为墓)和海葬作为殡葬形式的主角,但《条例》指出,墓葬形式属于过渡性方式,长期的根本性的殡葬方式是环保性的其他方式。而修订草案中甚至删去了这一条,只提到限制土葬,但没有环保性的引导!
第七个困惑是法规残缺!伴朐峁芾碜ㄏ盍⒎ㄆ涫凳且桓龉是魇,我国现在没有殡葬法,但相信将来会有,而今天这个修订草案就是与将来的殡葬法衔接的过渡。虽然修订草案对于火葬的管理等几项具体规则具有进步意义,但修订草案对于根本问题的回避令人失望,还是不能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起不到过渡作用!狈队⑺。
对于立法效果的不理想,范英反对“行业特殊论”的说法,而是归结到立法方式的不完善上。他认为:“之所以出现修订案与理想上的差距,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方式,不是行业特殊。殡葬业法律法规相对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显得更不完善,但医疗、教育、房地产,你说哪个行业没有自己的特殊性呢,殡葬业特殊不能当成借口!
范英说,几年来殡葬改革专业委员会一直呼吁进行国家立法,建立专门的殡葬法,而不是由部门修订部门法。这次修订过程中,他们没有收到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民政部的询问函件,但他们准备在6月底前整理一份书面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他们的意见仍然是,只有“开门立法”,由学者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制定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跳出部门利益,才有可能解决上面提到的根本问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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