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同时,人大代表可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上述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视察要轻车简从,俭朴节约。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市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记者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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