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县级以上政府当被告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
2008年01月16日 15:0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是我国行政审判中一个突出的现象,而根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法同时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弊罡呷嗣穹ㄔ焊痹撼ま上魃衔绫硎,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记者 邱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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