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政府“大河堤建设工程”,拖欠工人工资100余万元,五年来一直未兑付。在讨薪工人守候十天十夜后,旬阳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红头文件,承诺县政府资金到位后现场兑付。文件最后写着“特此承诺(此承诺等同欠条)”。1月29日,旬阳县政府拨款20万元给县国土资源局,200多名工人本应拿到的15万元,却被国土资源局会计“截留”3万,优先用于支付其丈夫在工程中的材料款。(2月3日《三秦都市报》)
政府经;嵯路⑽募,像国务院经过正规程序下发的是行政法规,国家部委、省级政府和部分地级市政府下发的是规章,这些都是被当作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他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审判中被法院参考。政府的红头文件通常是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行使政府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法”行为。政府的红头文件拿来当作“欠条”用,真是旷世奇闻。
当然,政府也会像普通公民一样,进行买卖或者雇人做事,从事一些私法上的行为,但是,在这方面,政府与普通公民是平等主体,遵循市场的“平等交换”规则。像旬阳县国土局拖欠工人工资100余万元,那么,国土局就应当像普通公民一样,给人家打欠条承诺还钱。而下发红头文件,并以此来等同欠条,这是一种用公法行为代替私法行为的做法,是明显的错位与越位。
如此明显的法律“笑话”为何堂皇上演?一方面,这表明包括讨薪工人在内的许多人,对于政府机关的“信用”已经彻底失去信任,拖欠工资100余万元而五年未兑付,已经很难相信这样的“债务人”能像其他公民或者公司一样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它又是一个强势部门,也难以相信能像起诉普通公民一样获得司法的有力救济,被拖欠者只得转而求助于国土局的“公法身份”———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这一事件也表明,对于旬阳县国土局,对于这样一个“欠账”达五年之久的行政机关来说,它已经在私法上没有任何信用可言了,只能利用红头文件来“典当”自己在公法上的信用———我虽然没有履行交易中的还债义务,但这一次,我下发红头文件,就像有上级督促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样,尽力去还债。毕竟,红头文件代表着公法行为,代表着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这个文件可能还是有一定信用的。
用公法的行为来代替私法行为,用红头文件“典当”政府的信用,这与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距离甚远。国务院提出用十年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包括廉洁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有限政府。这个诚信政府包括政府在公法行为上的诚信与私法行为上的诚信,一个在诸如做买卖等市场交易行为上不守信的政府,如何能赢得公众的认同与尊重,如何能具有公信力与权威?所以,用“红头文件等同欠条”是下下策。不幸的是,就是旬阳县国土局下了九牛二虎之力,用“红头文件等同欠条”,典当尽最后一点政府信用,局里的会计居然还“截留”3万元,优先用于支付其丈夫在工程中的材料款,如此,政府的信用情何以堪,情何以堪!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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