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何庆魁辩解词:法律应给名人广告戴"紧箍"
2008年04月09日 15:13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谁来管管何庆魁们的“红口白牙”
时间:2008年04月09日 07时18分 作者: 王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有媒体披露,著名小品作者、高秀敏丈夫何庆魁涉嫌参与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并从中获得了600多万元的收入。但是何庆魁的儿子何树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何庆魁取得的都是合法代言收入,对所代言公司进行虚假广告、非法集资一事完全不知情(4月3日《新闻晨报》)。
万里大造林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和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多名群众投资所谓速生丰产杨树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涉案金额达13亿元。曾有媒体报道说,“在何庆魁夫妇的名人效应影响下,万里大造林公司迅速壮大”,何庆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参加这件事,不为别的,就是要为家乡父老做点事!币幻嫒创油蚶锎笤炝止臼杖×值叵劾蠛托蜗蟠苑迅叽铮叮埃坝嗤蛟。前不久,有关部门派人对其进行依法追缴,但这个向来给人以“憨厚质朴”印象的小品作者却拒不退出。
那么,即便何庆魁没有收取“20%的提成”一说,“只是名誉董事、不参加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他收取“形象代言费”又是否“合法”呢?
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内地的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括在内。
在许多欧美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广告法规来制约名人、明星代言行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广告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同时规定,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用过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将会被处以重罚,且消费者也有权向代言人直接索赔。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艺人代言不实广告若事先知情,涉及刑事诈欺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艺人荐证行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若查证属实即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最严重将面临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
在精心营造的骗局中,何庆魁无疑扮演着“为虎作伥”的不光彩的角色。当初他“红口白牙”、信誓旦旦的“代言”,是不该姑妄说之、姑妄听之的。法律该给名人明星代言广告戴上个“紧箍咒”了。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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