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送”钱给女友,女友收了钱但拒绝了求婚,转而讨钱却遭拒。28日,家住武昌的石文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这个钱究竟该不该还?”
去年5月,32岁的石文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江静,相处一阵后,石文喜欢上了江静,并希望与其结婚,而江静的态度却一直不明确。
去年8月,石文听说江静在为其子的学费发愁,便主动将2000元现金送给了江静,并写了张纸条“静静,请收下我的捐资助学款2000元”,但江静拒绝了石文的钱。一周后,石文再次将2000元钱送到了江静面前,并附纸条“如你不能与我结婚,就履行借钱的规则,用文字为证”。这次,江静接受了钱。
今年3月,石文正式向江静求婚,却遭到拒绝,石文一怒之下要求江静还钱或者写张借条,但江静也拒绝了。
江静认为,2000元钱是石文以“捐资助学”的名义送的,她也把这笔钱悉数用于儿子的学费,所以无需退还。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认为,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石文以与江静结婚为目的,赠与江静2000元的行为,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在江静拒绝与石文结婚后,石文设定的条件不成立,则该赠与行为虽成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江静此时占有石文2000元即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本案中,因该钱款江静用于其子上学,受益对象明确,利益内容确定。而社会公益具有公共性,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持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证,石文有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江静应该返还石文2000元。 (记者 李冀)